Tuesday, March 04, 2008

防裸照傳播 版權法奏效

藝人裸照事件主角陳冠希透過律師宣稱自己是相片版權擁有者,希望借版權法制止裸照繼續流傳。聲明一出,眾說紛紜,網民怕惹官非,不敢高調傳閱;不少專家呼籲市民刪除照片,以免捲入訴訟。

究竟公眾是否清楚版權法在是次裸照風波所起的作用呢?

若早聲明版權 可免爭議
在陳未宣稱擁有相片版權之前,相片就像「無主孤魂」,不受版權法約制,人人都可以發布、複製和傳閱。所以,傳媒的報道、周刊出版的特刊等,只要將相片加工,避過«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並不觸犯法例。同樣,在這個階段將相片傳給「朋友」看,並不犯法,但將之原汁原味公開發布,便觸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

當陳宣稱自己是相片版權持有人後,情況便有所不同。«版權條例»旨在保障知識產權,如果作品未經版權持有人同意下被複製,版權持有人可向複製者索償。在互聯網世界,以電郵、MSN、發送到討論區等方法傳閱相片,等同複製檔案,版權持有人大可向發放者提出訴訟。換言之,即使你傳送給「朋友」看,也可能遭到民事起訴。

必須注意的是,相片版權既已明確,任何人再將相片用於商業用途,即屬刑事罪行。現在,任何傳媒、商業網站(包括討論區)等未經陳冠希同意轉載相關相片,即屬違法,即使相片經過處理也不行,因為那只是繞過«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但繞不過«版權條例»。商業用途不限於網上發布或印刷,因為版權法針對作品的複製,如果有商舖收取顧客十元,把全套照片複製到他的手機,同屬商業用途,即屬刑事罪行。

無論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或«版權條例»,單單管有照片而無其他意圖,並不違法。陳宣稱擁有相片版權後,擁有相片的市民,只要不以任何形式複製相片,並不違法。在法律上,市民不一定要刪除有關檔案,也不用把雜誌特刊抛到垃圾筒,但在道德上,這還是值得鼓勵的。

其實,香港作為國際城市,擁有相當完整的版權法。版權持有人可循民事訴訟禁制相片流傳,沒有警方使用刑事法般諸多制肘,免去顧及公眾利益的猶豫。如果當事人可以第一時間宣稱擁有相片的版權,便沒有繼後的「選擇性執法」、「可傳給朋友看」等爭議,小漩渦不致成為「完美風暴」。就像一場海嘯過後,浪過水退,一片頹垣敗瓦,才急急出來「善後」,未免遲了一點。

改善法例 無礙自由
此外,在裸照事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之際,筆者參與了由資訊科技界九個行業協會組成的資訊科技界聯盟,希望促使政府檢討有關法例,並制定一套配合現時情況的指引和守則。有些朋友卻表示擔心,認為會因此令網絡自由表達空間收窄。

然而,去年修訂的《2007年版權(修訂)條例》亦曾經加入新條文,嘗試定義透過有線及無線網絡定期或頻密分發版權物品而導致版權人蒙受損失的刑事責任, 更訂立指引讓公眾知道何為定期或頻密,以防誤墮法網。這個例子足以顯示,使法例變得更加清晰和完善,不一定妨礙個人自由的行使,反而有可能令執法者和市民都更易理解和遵從。

刊於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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