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May 06, 2008

限跨媒體經營 不合時宜

政府計劃於2010年初在本港推出收費流動電視服務,有關建議正進行公眾諮詢。諮詢文件提到,政府傾向採取開放的規管,競投者或毋須受跨媒體擁有權限制。換言之,現有的電視、電台和報紙等媒體,均可以申辦。

往昔立例限制 防壟斷
流動電視服務的監管屬於《電訊條例》,限制跨媒體擁有權的規定則屬於《廣播條例》,究竟誰可決定開放有關限制呢?一切有待法制檢討。這是一個難得的契機,去檢討跨媒體擁有權限制是否還有存在必要。

相關限制主要有兩個焦點:第一是身份,限制了媒體經營者必須為香港居民,避免外國財團掌管本地的傳媒機器;第二是擁有權的限制,指媒體經營者不可以經營不同類型的媒體,目的是希望保護傳媒的多元觀點和獨立性,防止相關業界出現利益衡突、媒體壟斷和控制輿論等情況出現。須知道,從前要辦一家電視台、電台或一份報紙,需要很龐大的資本,很多時只能由家族財團經營,可以生存的電視台或電台往往只有一兩個,這種限制自有其必要。

但世界高速轉變,今天這種限制已顯得過時。首先是財團資本成分的改變,在全球一體化的今天,跨國企業處處皆是,這些財團更是上市公司,受市場監察,跟過往的家族財團大相逕庭。有關「香港居民」的限制,是否還適合今天的商業大氣候呢?年前,一家離岸信託公司購入《信報》50%權益,電訊盈科主席李澤楷是該信託公司的委托人,而電盈的附屬公司則持有Now寬頻電視牌照,因此,李澤楷一度被質疑違返跨媒體擁有權限制。這個事例似乎顯示了,相關限制存在著不少灰色地帶,且實質作用不大:如果上述做法證實可行,而政府又未能採取甚麼行動,則意味著相關限制條文名存實亡;若發現有關條文確實出現漏洞,政府就惟有盡快予以修訂或廢除。

事實上,衛星電視、有線電視、IPTV等廣播技術陸續出現,令媒體的界線徹底模糊化,只針對電台和電視台的相關限制,早已屢受挑戰。例如鳳凰衛視,雖在香港註冊,但持有者並非香港人。東方日報集團最近在網站推出ontv,節目包括財經、新聞、娛樂、生活、評論等,模式根本與一個電視台無異,只是平台轉到互聯網。這些「跨媒體」沒有違規,只因他們一個以衛星發送,一個以互聯網發送,均不以大氣電波傳送,跨媒體擁有權限制便不適用。由此,更顯得相關條例不合時宜。

新媒體影響力日增 輿論難操縱
另外,相關限制還希望保障言論自由。這固然非常重要,但以今日的傳媒生態來看,還有沒有必要限制傳媒擁有權呢?當網絡世紀走進Web 2.0時代,誰也可以開一個網誌發表意見,費用全免,互聯網成為強大的資訊發佈源,更化身為全民全天候的監察系統。過去種種網絡大新聞,已彰顯其不容小覷的威力,不少具影響力的網誌,更補充了傳統傳媒的先天缺憾,即使傳統傳媒,近年也紛紛上網挖掘新聞。傳媒機構今天要壟斷資訊,控制輿論,實難於登天。這些資訊革命,都是當年制定跨媒體擁有權限制條文時無法想像的。
美國在2003年已開放跨媒體經營權的限制,日本則從沒有限制,當中的四大媒體,包括朝日新聞,都同時經營電視台和報紙。時代已準備好,開放跨媒體擁有權,必然有助傳媒集團衝出香港,取得區域競爭的優勢,特別是香港有意發展知識型經濟和創意工業,更應鼓勵財團跨媒體經營。

刊於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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