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May 09, 2008

數碼版權保護怎樣才對公眾有利?

就應否和如何在數碼環境中加強版權保護制度,香港特區政府曾在二○○六年底發出諮詢文件,到了上月中旬向立法會匯報了諮詢結果,並提出初步建議,由此引發了不少爭議。

本來,在現行《版權條例》第22條,即關於「作品的版權所限制的作為」中,為版權作品引入一項涵蓋所有電子傳送模式的傳播權利,是值得支持的。業界也希望通過這次修訂,拉近內容供應商和互聯網用戶之間的距離,因為目前兩者有相當大的衝突,又缺乏有利的環境,結果令香港用戶受損;據了解,正因為香港在版權保護方面仍未能達到較高的國際標準,以致像iTunes之類的歐美大型音樂或電影網站對於在本港開展業務迄今裹足不前。

規管「串流」造成恐慌

然而,當局最富爭議之處,是建議把「並非為業務目的或在業務過程中把版權作品以『串流』的模式傳播至接收者」的作為增訂刑責。對此,筆者有以下的關注:其一,法例應眼於對種種「作為」(例如廣播、複製、提供等)作出清晰的界定,而不應在條文中指明「串流」之類具體技術,現時的修訂建議將使該條例變得前後不一致。事實上,在當局公布建議的翌日,筆者和業界朋友舉辦了一個研討會,出席的國際唱片業協會總裁溤添枝和香港影業協會執行總幹事叢運滋不約而同表示,政府在先前的諮詢中從未提及會規管「串流」技術,既無這樣做的必要性,對「串流」的定義又模糊不清,實在令人費解,甚至有人懷疑當局是否受到來自電視媒體(作為被侵權作品的版權人)的某些壓力。

其二,更為重要的是,現時如網上流行的視頻網站YouTube,亦使用類似「串流」技術,很多用戶因此擔心,上載一段視頻短片到YouTube也隨時會誤墮法網,造成恐慌。

執法難度大形同虛設

其三,要對「串流」這種傳播作為執法,難度相當大,因為傳播快速,參與人數亦非當龐大,亦難以界定當中有多少傳播行為是屬於非商業化活動,而大部分串流可能在香港境外進行,要取得境外機構的合作才得以順利執法,否則相關條文將形同虛設。當局顯然並沒有考慮到如何應付這些複雜情況,更會令互聯網用戶產生很大的擔憂,甚至會激化這些用戶和內容供應商的矛盾,既不能幫助業界發展,又不能讓市民獲得更多的選擇,容易窒礙香港發展成為互聯網中樞的目標。

因此,筆者希望政府就相關技術立法前,能恪守三大原則:其一,條例能真正保護內容供應商,建立良好榜樣後,能夠吸引類似iTune等在歐美盛行的網絡媒體企業來香港尋找商機;其二,避免非商業的播放行為墮入法網,令網民人人自危,這對香港的自由發展沒有益處;最後,確保互聯網供應商協助執法時扮演的角色,向有關方面提供用戶資料時,避免侵犯客戶的個人私隱。

此外,當局又建議設立一個由互聯網供應商(ISP)、版權擁有人及使用者組成的三方協作機制,商議打擊網上侵權實務守則。但對於該機制如何產生和運作,大家都存有不少疑惑。筆者認為,一個有效的辦法是,由三方合作制訂一份「嚴重侵權者黑名單」,以便對網民的非法行為作出懲罰以收「阻嚇」之效。當然,筆者也相信,大部分網民都是願意尊重版權的,當更多人享用正版產品,就既能促使平均成本下降,又能鼓勵創作,最終讓每個人都因為付出較少代價而受惠更多。

--刊於《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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